自理报检是指办理本单位检验检疫事项的行为。
从事自理报检业务的单位就称为自理报检单位。自理报检单位获得了当地检验检疫机构颁发的“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后,方可从事自理报检工作。
自理报检单位主要包括:
l.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国内企业;
2.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
3.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4.出口货物运输包装及出口危险货物运输包装生产企业;
5.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
6.国外(境外)企业、商社常驻中国代表机构;
7.进出境动物隔离饲养和植物繁殖生产单位;
8.进出境动植物产品的生产、加工、存储、运输单位;
9.对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装载容器、包装物、交通运输工具等进行药剂熏蒸和消毒服务的单位;
10.有进出境交换业务的科研单位;
11.其他需报检的单位。
依据《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的有关规定,国家对自理报检单位实行备案登记管理制度。凡纳入自理报检单位范围的单位,首次报检之前都应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取得登记代码,方可办理自理报检业务。
1.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申请人应首先向其工商注册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交材料(或网上提交).办理备案登记申请。
材料应齐备真实,主要包括:
(l)“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申请表”;
(2)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3)加盖企业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4)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须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5)申请人需要向榆验检疫机构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6)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2.检验检疫机构受理申请,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
3.对审核通过的单位予以备案登记,并通知申请人携带单位公章印模及有效证件,领取“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取得登记代码。
4.报检单位的组织机构、性质、业务范围、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地址及隶属关系等发生重大改变和变动,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报检备案登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变更申请,并持“自理报梭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到发证机构办理变更手续。自理报检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更改的,重新颁发“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
5.自理报检单位需要终止备案登记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原报检备案登记的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注销报检备案登记手续,经审核后予以注销。自理报检单位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并取得备案登记的,检验检疫机构撤销其备案登记。自理报检单位提供的材料失实,或不按规定办理更改手续,造成无法落实检验检疫等严重后果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6.“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有效期为5年,期满后,自理报检单位应当到原备案的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延期换证手续。
7.已经在报检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辖区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办理过备案登记手续的报检单位及其已注册的报检员,去往其他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时,检验检疫机构核实其提供的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信息后予以受理,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自理报检单位无需在异地办理备案登记和报检员注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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