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进口越南甘薯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允许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越南甘薯进口。本文带大家详细了解一下进口越南甘薯的流程以及海关监管要求。
一、什么是越南甘薯?
本公告中的甘薯(拉丁名:Ipomoea batatas,英文名:sweet potato)是指产自越南,输往中国不作种植用途的新鲜甘薯。
二、进口商品产地要求
越南甘薯指产自越南全境的新鲜甘薯。
三、进口商品种植基地、加工企业注册登记要求
(一)甘薯种植基地、加工企业须经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农业与农村发展部(以下称“越方”)注册。
(二)越方应提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提供加工企业名单并经中方审核。
(三)注册后的加工企业名单应在中方网站公布并动态更新。
四、进口商品种植及监测要求
(一)甘薯不得携带以下有害生物:甘薯链霉菌Streptomyces ipomoeae、油棕猝倒病菌Pythium splendens、最短尾短体线虫Pratylenchus brachyurus、逸去长针线虫Longidorus elongatus、花生根结线虫Meloidogyne arenaria、南方根结线虫Meloidogyne incognita、爪哇根结线虫Meloidogyne javanica。
(二)甘薯种植基地应在越方的监管下实施良好农业操作规范。
(三)在甘薯生长期,越方应针对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进行调查监测,并实施有效的田间有害生物防控措施。
(四)越方如在监测中发现有害生物或其相应症状,应采取综合管理措施。
(五)越方如监测发现新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应尽快向中方通报。
(六)有害生物的监测与防治。
1.开展有害生物的监测与防治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接受越方或越方授权培训机构的培训。
2.越方应保留种植基地有害生物监测及防治记录。
五、进口商品加工储运要求
(一)官方监管。
1.加工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和溯源制度。
2.越方应对甘薯的加工(包括清洗和包装)、仓储和装运过程制定计划并实施官方监管。
(二)加工筛选。
1.加工企业应对甘薯进行挑拣,去除有病斑、畸形、虫蛀或存在其他有害生物危害特征的甘薯。
2.加工企业应采取两次清水冲洗和除杂等措施去除土壤等杂质。
3.加工企业应实施有效处理确保甘薯不带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
(三)产品标签。
1.每个甘薯的包装上必须用英文或中文标注种植基地、加工企业名称及对应的注册号等信息。
2.每个甘薯的包装上应标注“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
(四)单独存放。
1.甘薯出口前应单独存放,与销往其他市场的甘薯及未清洗或检查不合格的甘薯隔离分开。
2.加工企业应采取有效的有害生物防控措施,设置有害生物诱捕器,避免甘薯受到侵染。
(五)包装及运输。
1.包装区域应保持清洁卫生,地面硬化,采取有害生物防控措施,确保甘薯不被鼠、虫等污染。
2.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且首次使用。
3.使用的木质包装须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ISPM15)要求。
4.甘薯应采用包装运输,装载甘薯的集装箱应清洁卫生,必要时应彻底清扫并消毒。
六、进口商品要求
(一)甘薯应符合中国进境植物检疫法律法规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
(二)甘薯应不带活虫、土壤和枝叶、藤蔓等植株残体及其他杂质。
七、商品出口前检疫和证书要求
(一)出口前检疫。
1.越方在甘薯出口前按照每批货物不低于2%的比例进行检查,对不少于60个甘薯进行削皮、剖开检查并送出口前检疫进行检测。
2.出口前检疫检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经越方检疫,符合中国进境植物检疫要求的甘薯,允许向中国出口。
3.检测时如发现活的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病残体或土壤,则该批货物不得向中国出口,且越方应暂停问题企业及相关种植基地的甘薯输华。
(二)植物检疫证书。
1.越方应按国际标准出具植物检疫证书,证书注明种植基地、加工企业名称或注册号、集装箱号及封识号。
2.证书应在附加声明中注明:“This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the requirements specified in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Export of sweet potato from Vietnam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该批货物符合越南甘薯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的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八、海关进境检验检疫要求
(一)检疫审批。
1.甘薯进口商应提前申请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