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0日,海关总署发布53号公告,决定自当日起对“6307900010”等19个海关商品编号项下的医疗物资实施出口商品检验。对于查获的出口医疗物资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依规对涉事企业进行严肃处理,被海关处罚的违法行为将作为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参考依据。广大医疗物资出口企业须遵守相关规定,积极支持国际社会共同抗击疫情——
4月5日,蛇口海关对一票申报为“擦碗布”的出口防疫物资实施查验时,发现出口货物与实际申报不符。竟然是136.6万个口罩、0.8万个一次性医用口罩、0.1万支额温枪。由于当事企业无法提供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目前该案已移送海关处置部门处理。 李 波 摄
3月31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有序开展医疗物资出口的公告》(以下简称5号公告),要求出口的新冠病毒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等5类产品必须取得国家药品监管部门相关资质,符合进口国(地区)质量标准要求。
4月10日,海关总署发布53号公告,决定自当日起对“6307900010”等19个海关商品编号项下的医疗物资实施出口商品检验,涉及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红外测温仪、呼吸机、医用手术帽、医用护目镜、医用手套、医用鞋套、病员监护仪、医用消毒巾、医用消毒剂等11类医疗物资。
全国海关进一步强化出口医疗物资监管工作,对于新冠病毒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等出口医疗物资,严格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验放;加强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坚决查处防疫商品侵权行为;对于出口伪报瞒报、夹藏夹带、以假充真、不合格冒充合格等违法行为依法实施严厉打击。
厦门海关:严查“花式”伪瞒报
近期,厦门海关连续查发多起不同伪报类型出口医疗物资,包括医疗用品申报为“非医用”,夹藏医疗物资出口,出口医疗物资无药监局注册备案信息等多种类型,涉及商品有医用口罩、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医用防护服等多种医疗物资。
3月31日,厦门海关在空运渠道连续查获3票生产厂商未备案的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共计50900份。
4月9日,福建某商贸有限公司向厦门海关申报出口至菲律宾一票货物,申报品名为一次性手套、护目镜等,查验关员开箱后发现货物包装整齐、商品信息标注清晰,经仔细核对,发现该批手套外包装箱标有“外科手套”字样,与企业申报不一致。经清点,共涉及手套29250双。
4月11日,厦门海关对一批出口至菲律宾的挂包进行查验时,发现在集装箱内夹藏了一批医疗物资。经清点,共计医用护目镜330个、防护服620套、普通一次性橡胶手套2000双。
4月11日,厦门海关再次查获一批医用手套申报为非医用手套情事,查获出口手套50000双。
据统计,自3月28日《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出口防疫物资质量安全监管的通知》印发以来,截至目前,该关共查获各类问题医疗物资86批次,已按规定移交后续处置。(钟子阳 张路路)
杭州海关:依法依规实施处罚
杭州萧山机场海关通过加大人工审核力度,精准分析布控,严格实施查验等措施,严格开展出口防疫物资质量安全监管专项工作,对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依规实施处罚。
4月11日,杭州海关所属杭州萧山机场海关在货运现场对两票申报出口的防疫物资进行查验时,发现147.8万个口罩申报品名为“非医用LM牌无型号一次性口罩”,实际货物为“LM牌医用一次性口罩”,与申报不符,存在伪瞒报逃避商品检验情形。目前,该批货物已移交后续处置部门作进一步处理。 (郑艺君)
莱芜海关:科学指导助力出口
“你好,我是口罩生产商,我们想出口口罩需要办理什么手续?”“你好,我想咨询一下出口口罩怎么进行商检?”近期,接听企业出口口罩等防疫物资的咨询电话成了莱芜海关工作人员每天的“必答题”。
“小小的口罩看似简单,但是出口却是一项系统工程。”莱芜海关企业管理科科长张明说,“出口的防疫物资一方面要符合国内法规的要求,另一方面则须符合目的国的法律法规和客户要求,尤其是当前全球疫情扩展的情况下,部分国家加强了对于进口防护用品的认证措施。企业出口时需要分清口罩类别,对于医用口罩,需要进行出口商检。还应当按照目的国的要求取得相应的认证或者许可。”
面对企业的出口需求,莱芜海关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提升服务水平,制作防疫物资出口指南2份,详细说明出口要求;充分利用关企交流平台,主动向出口企业宣讲政策5次,提升企业认识水平;加强防疫物资质量管理,规范市场秩序,充分发挥企业信用管理作用,支持有资质的企业有序开展防疫物资出口。
截至目前,莱芜海关已为7家拟出口防疫物资企业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4家企业办理原产地备案,大量防疫物资正在从中国漂洋过海驰援全世界。(庄自强 邓 媛)
4月10日,义乌海关通过风险研判,在两票申报品名为“手机包、手机壳”“化纤手套”等货物中查获涉嫌瞒报夹藏的口罩3.6万余只,其中医用口罩3000只。目前,已移交缉私部门作进一步处理。 朱健波 摄
南京海关:加严审核强化监管
4月11日,南京海关所属南京禄口机场海关查获一批不合格出口口罩,数量为29.5万只,该批口罩做工粗糙,有污渍痕迹。目前,海关已对该批货物实施暂不予放行并转后续处置。
南京海关严格落实海关总署加严审核、强化监管、提高布控查验比例的相关要求,对53号公告所列医疗物资及其他出口医疗物资,实施100%单证审核。同时,重点验核品名、数量与申报是否相符,外观是否霉变、有无污染/污化、是否超出保质期、是否破损及侵权,以及是否存在夹藏夹带、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等情况,最大限度防范不合格防疫物资的出口风险。截至目前,南京关区已陆续查获数起不合格出口医疗物资案例。
4月3日,南京海关所属无锡海关累计查获9批“缺少标注信息”“执行标准不符”“货证不符”的不合格出口口罩,共计255万个。
4月8日,南京禄口机场海关查获一批不合格出口呼吸机,货物未按规定标注医疗器械注册证生产企业信息。
4月8-9日,南京海关所属连云港海关连续查获无生产厂家、生产日期和有效期标识的出口非医用一次性防护口罩3批次、160.4万只,口罩及其包装上无生产日期、无厂名厂址且无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疑似属于“三无”产品,目前上述口罩均已作退运处理。 (许 洋)
广州海关:空港严查违规出口
4月12日,广州海关所属广州白云机场海关在空港口岸查获6批违规出口医疗物资,包括口罩、护目镜、红外测温仪、防护服等品类,均存在不如实申报情况,目前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4月8日11时许,一批申报为10万个非医用一次性防护口罩的医疗物资运抵广州白云机场海关出口查验区。海关关员开箱查验后发现,货物实际为一批医用口罩。当日,该关还查获5批违规出口的红外测温仪、防护服等医疗物资,存在伪报或无法提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的情况。 (邵子成)
延伸阅读
出口申报
对53号公告所列11类出口法检医疗物资,企业通过单一窗口申报报关。不同于其他出口法检商品的是,此次新增法检出口医疗物资一般无需实施产地检验,报关时无需出口电子底账。
(1)对出口法检医疗物资,企业需在报关单商品名称栏填报用途,并注明是否医用,检测试剂需注明是否为新冠病毒检测用。
同一HS编码下既有医疗物资又有非医疗物资的,应根据商品本身特征即生产制造标准,确定是否医用。
(2)对3月30日三部委发布的5号公告所列(含公告后续调整所列)的出口新冠病毒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测温计5类医疗物资,企业向海关报关时,须提供书面或电子声明和我国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新冠病毒检测试剂还须提供药监部门出具的出口销售证明。
(3)对其他出口法检医疗物资,企业向海关报关时,应当提供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备案证明和质量安全承诺声明。对无相关证明和承诺声明的,海关将实施严密监管。
(4)对新冠病毒检测试剂,发货人应当申请卫生检疫审批,凭《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通过单一窗口报检,经海关检验合格后,获得电子底账,报关时填写电子底账账号。
提示:企业必须如实向海关申报,对将医用物资伪报为非医用物资的,依法从重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地方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质量安全要求
出口法检医疗物资应当符合进口国(地区)的要求,对进口国(地区)无质量安全标准要求的,应当符合我国质量安全标准。
装运前检验
按照中国和国外政府签订的双边协议,对出口至部分国家和地区的商品需申请实施装运前检验。
小工具
医疗物资国内外质量安全标准可登录“海关总署网站-总署概况-商品检验司-政策法规”栏目查询(不定期更新),访问地址:http://sjs.customs.gov.cn/sjs/zcfg56/index.html
部分国家(地区)防疫物资技术法规和标准要求(第三版),登录地址:http://sjs.customs.gov.cn/sjs/zcfg56/2963129/index.html
我国和国外部分国家(地区)防疫医疗物资质量安全标准和主要项目(第一版),登录地址:http://sjs.customs.gov.cn/sjs/zcfg56/2963129/inde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