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对进口车辆办结验放手续并签发《货物进口证明书》后,因当事人自身原因造成《货物进口证明书》遗失的,现行法律、法规中并未规定海关应承担补发义务。对于因故遗失《货物进口证明书》的情况,你司可持书面申请、丢失的《货物进口证明书》复印件以及必要的进口单证、公安部门报案丢失的立案证明、在(中国国门时报)报纸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和其他海关认为必要的单据向原进口地口岸海关提出补发申请,海关将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置。对于申请补发《货物进口证明书》之日两年以前签发的《货物进口证明书》,海关原则上不予受理补发申请。补办手续在我关法规处进行办理
1.货主或其代理人向原签发《货物进口证明书》联系单的现场海关提出申请。 并递交(1)申请补发《货物进口证明书》的报告,并说明《货物进口证明书》丢失时间、地点和过程等有关情况;(2(])丢失的《货物进口证明书》...
2.现场海关核实后,手工填制《进口车辆〈货物进口证明书〉换发、补发联系单》和《进口车辆〈货物进口证明书〉换发、补发审批单》并制作关封。
3.货主或其代理人将联系单关封递交上海海关法规处,办理有关补发手续。 并提交相关文件
《中国国门时报》登报挂失声明流程 1、下载登报挂失声明申请表
2、认真填写登报挂失声明表格、盖章、汇款
3、表格扫描件及汇款凭证发送至邮箱或传真
4、报社出具登报受理回执单
5、刊登报纸 办理完成
注:报社收到资料经审核无误后,当天出具受理挂失回执单(挂失单位可凭此回执单,到所在地检验检疫局补办有关单证手续)
电话:010-56013613 、010-52677288
手机:13811212117
传真:010-67337417
Q Q :2524026688
邮箱:zggmsbggb@163.com
《挂失声明申请表》-下载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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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场站收据的流转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事项:
1、托运人或货代的出口货物,一般要求在装箱前24小时内向海关申报,海关在场站收据上加盖放行章后方可装箱,必须经海关同意,并在装箱前24小时内将海关盖章的场站收据送交收货的场站业务员。
2、场站收据中出口重箱的箱号,允许装箱后由货代或装箱单位正确填写,海关验放时允许无箱号,但进场完毕时必须填写所有箱号、封志号和箱数。
3、托运人和货代对场站收据内容的变更,必须及时通知有关各方,并在24小时内出具书面通知,办理变更手续。
4、各承运人委托场站签发场站收据必须有书面协议。
5、场站业务员签发的场站收据必须验看是否有海关放行章。没有海关放行章不得安排所载明的集装箱装船。
6、采用CY交接条款,货主对箱内货物的准确性负责;拼箱货物以箱为单位签发场站收据。
7、外轮理货人员应根据交接条款,在承运人指定的场站和船边理箱,并在有关单证上加批注,提供理货报告和理箱单。
8、货代、船代应正确完整地填写和核对场站收据的各个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