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如实向海关申报并履行有关义务。进出口货物只有在符合国家有关对外贸易管理规定、所提供的许可证件齐全有效、经海关检查情况正常,并履行纳税义务后方得以放行。进口通关程序
1、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录入电子报关数据并通过网络传输方式向海关传输电子数据,进行电子申报。
2、海关计算机系统根据预先设定的各项参数对电子报关数据的规范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进行电子审核,审核结果将通过现场大屏幕显示器或计算机网络等通讯手段通知申报人。
3、通关管理处审单中心对需人工审单的报关单数据进行人工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知申报人。
4、申报人到现场海关接单窗口或派单窗口递交书面单证,办理单证审核手续。应递交以下单证:
(1)报关员证;
(2)代理报关委托书;
(3)预录入报关单;
(4)发票、装箱单、合同、提单/运单等随附单据;
(5)加工贸易需提供加工贸易手册;
(6)海关依据对外贸易管理制度规定,对进口实施实际监管的各种许可证件;
(7)其它有特殊监管条件的有关单证以及海关要求出示的单证。
5、海关验核申报人的报关资格,验核通过的,现场接单关员进行接单。
6、现场接单关员验核书面单证:审核书面单证的各项内容是否单单(报关单与随附单证)、单机(报关单与电子数据)相符;对申报价格、商品归类等项目进行复核;按作业要求对有关单证进行批注;如发现单证不齐全、不合法,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7、申报人持《查验通知单》、报关单备用联、提单场站收据、海运提单、发票、装箱单(复印件),到现场海关查验受理部门办理查验计划,申报人员应作好查验准备。
8、海关对需要查验的货物实施现场查验。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派员到场协助查验,协助查验人员应出示有效证件并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当海关对相关单证或货物有疑问时应负责解答。
9、查验结束后,办理税费征收手续:对应税货物征收税款(关税、增值税、消费税),打印税款缴款书;对逾期纳税货物征收滞纳金,打印滞纳金缴款书。对减免税货物、保税货物按规定征收监管手续费,对超出规定期限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的进口货物征收滞报金,打印海关行政事业性专用票据,到指定银行缴款;对暂时进出口货物或根据有关规定需征收保证金的,打印保证金收据;对交纳的税费进行核销。
11、接单现场单证复核关员对电子报关数据、书面单证及批注情况进行复核,对于情况正常,未设定查验的,办理单证放行手续,并在提货单或运单上加盖"单证专用章"及"工号章",报关单备用联和提货单退还货主或其代理人;对已设定查验的,直接在提货单或运单上加盖"单证专用章"和"工号章",报关单备用联和提货单退还货主或其代理人。接单现场对查验的单证不再制作关封。
12、在获得运输工具到港信息后,货主或其代理人持提货单或运单及报关单备用联交口岸风险管理/放行部门,根据计算机的提示进行放行处理。
13、申报人到业务现场办理报关单证明联的签证手续: 进口货物放行后,海关向申报人签发进口付汇证明联和加工贸易海关核销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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