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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c”作出一审判决
日期:2020/4/18 11:07:46    阅读:

据新华社电 近日,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绥芬河海关缉私分局侦办的“5·11c”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闫某走私价值704万元人民币的88根高鼻羚羊角,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人民币,涉案被扣押的高鼻羚羊角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18年初,绥芬河海关缉私分局警员通过排查,发现闫某多次抵近中俄边境管制铁路线路区域,存在重大走私犯罪嫌疑,缉私分局高度重视该线索,并加强与边防检查部门执法合作。2018年5月11日,在闫某由边境管制区域驾车返回途中,将其截获,当场查获疑似羚羊角88根。

绥芬河海关缉私分局第一时间组织开展侦查审讯、调查取证。经查,闫某与俄罗斯格罗捷科沃铁路部门某维护工人通谋,由这名俄罗斯工人利用工作便利将羚羊角放置在双方约定的中俄边境铁路线路地点,再由闫某带回境内。据鉴定,这批羚羊角为高鼻羚羊角,而高鼻羚羊属于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

据了解,闫某通过未设立海关的地点,以绕关的方式向境内走私高鼻羚羊角,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下一步,绥芬河海关将继续发挥缉私部门打私主力军作用,加强与口岸各单位部门的联系配合,全力开展好打击走私“国门利剑2019”联合专项行动,对象牙等濒危物种及其制品走私犯罪“零容忍”,持续高压严打,强化监管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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