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实习记者 刘海涛)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贸易便利化,帮助企业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海关总署3月27日发布公告,自当天起全面推广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商品退货监管措施,使跨境电子商务商品出得去、退得回,推动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业务健康快速发展。
根据公告,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特殊区域(包括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内跨境电子商务相关企业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以下简称“退货企业”)可向海关申请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跨境电子商务特殊区域出口、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商品的退货业务。
公告要求,申请开展退货业务的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特殊区域内跨境电子商务相关企业应当建立退货商品流程监控体系,应保证退货商品为原出口商品,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退货企业可以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申报清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所列全部或部分商品申请退货。
公告明确,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货商品可单独运回也可批量运回,退货商品应在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退运进境,退货企业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接受海关监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近年来,跨境电商出口企业通过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向境外销售国产商品的规模逐年扩大,行业发展态势喜人,但随着跨境电商出口业务的不断发展,一些制约因素也逐步浮现,跨境电商出口商品退货渠道不畅就是其中之一。调查显示,跨境电商出口包裹退货比例约为5%,其中服装等部分品类商品退货比例达10%以上。国内电商企业出口海外仓再进行线上销售的电商商品也存在因滞销、消费者不满意等原因的退货需求。跨境电商出口企业综合考虑商品价值、退运物流成本、入境税收成本等因素后,往往选择境外打折处理等方式处理跨境电商出口滞销商品,无形中增加了企业运营成本,影响了企业扩大出口的动力,制约了企业的发展。
为支持企业“卖全球”,海关总署今年1月3日正式启动跨境电商出口退货海关监管业务,并组织开展跨境电商出口退货监管试点,受到企业一致欢迎。此次跨境电商出口退货监管创新措施向全国海关全面复制推广,将进一步释放退货渠道畅通的改革红利,解决跨境电商出口商品“退货难”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