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钦州海关缉私分局侦办的“2018.1.19”走私出口废钢案作出一审判决,3名被告人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至6个月不等,并处罚金400万元至42万元不等。
该案系钦州海关缉私分局于2018年6月4日立案侦办。当日,该分局共出动40名警力,分别在广西南宁、防城、东兴等地开展收网行动,打掉了一个走私废钢犯罪团伙,成功抓获犯罪嫌疑人8名,现场查获废钢1750吨。案发后,该走私团伙的一名犯罪嫌疑人潜逃藏匿在境外,企图逃避法律的制裁。2019年4月30日,在越南警方的协助下,该名犯罪嫌疑人在越南河内被成功抓获,并顺利押解回国归案。
该案涉案货物报关品名为钢铁废碎料,为防止废钢资源过度输出,国家对钢铁废碎料实行严格的出口管理,对其出口征收40%的关税加以限制。但面对国内外价差带来的高额利润,走私团伙不惜铤而走险。经查实,自2017年9月至2018年4月间,该走私犯罪团伙逃避海关监管,以假合同、假发票低报成交价格少缴关税的方式,从国内收购钢铁废碎料通过钦州港出口至越南非法销售牟利,共计走私出口钢铁废碎料16950.7吨,偷逃应缴税款高达438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偷逃应缴税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据此,该案3名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且被认定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受到法律的严惩。 (姚锡玲 闫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