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境外疫情加速扩散蔓延,有序开展医疗物资出口是深化疫情防控国际合作、共同应对全球公共卫生危机的重要举措。在4月5日召开的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新闻发布会上,海关总署综合司司长金海介绍,海关支持有资质、有信誉的企业有序开展医疗物资出口,3月1日以来共验放出口主要疫情防控物资价值102亿元。商务部外贸司一级巡视员江帆也强调,中国没有也不会限制医疗物资出口。
102亿元防疫物资支持国际社会抗疫
“为保障疫情防控物资有序通关,海关总署成立了专项工作组,强化医疗物资出口工作的组织领导。”金海介绍,随着各国对医疗物资的需求也在不断加大,海关对于新冠病毒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等出口医疗物资,严格凭药监部门批准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验放,支持企业通过电子方式提交相关证明,坚决查处防疫商品侵权行为,对于出口伪报、瞒报、夹藏、夹带、以假充真、不合格冒充合格等违法行为依法实施严厉打击。
同时,海关积极通过12360海关热线等多种渠道,及时解决企业通关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为有资质的企业提供更好的通关服务,为医疗物资有序出口营造良好的通关环境,支持国际社会共同抗击疫情。
具体看,从3月1日到4月4日,全国验放出口的价值102亿元主要疫情防控物资中,主要包括口罩约38.6亿只,价值77.2亿元;防护服3752万件,价值9.1亿元;红外测温仪241万件,价值3.3亿元;呼吸机1.6万台,价值3.1亿元;新冠病毒检测试剂284万盒,护目镜841万副。其中,一般贸易约占83%,价值85.2亿元。
“近一段时间以来,我国医疗物资出口规模一直在稳步增长,为国际社会抗击疫情提供更有力的支持。”江帆表示,目前,取得我国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产品注册证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有2000多家,可供选择的供货商数量相对充足。她提醒国外采购商从药监部门公布的企业名单中选择合作伙伴,避免因为产品不符合资质要求而导致无法正常出口。
据了解,截至目前已有54个国家和地区及3个国际组织与中国企业签订了医疗物资商业采购合同,还有74个国家和10个国际组织正在与中国企业开展商业采购的洽谈。
海关严厉查处不合格出口防疫物资
近期,有媒体报道部分国家称从中国购买的口罩等部分医疗物资出现质量问题。3月31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有序开展医疗物资出口的公告》,严控产品质量,规范出口秩序,更好地发挥医疗物资在全球抗击疫情中的重要作用。
据海关总署消息,海关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严审核、强化监管、提高布控查验比例,对于公告所列医疗物资,实施100%单证审核,重点验核品名、数量与申报是否相符,外观是否霉变、有无污染/污化、是否超出保质期、是否破损及侵权,以及是否存在夹藏夹带、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等情况。公告发布以来,海关在贸易、邮件、快件、跨境电商等渠道,共查获非清单企业生产或无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的医疗物资1120.5万件,其中口罩994.1万只,防护服15.5万套,新冠病毒检测试剂108.5万份,红外测温仪2.4万件。 (下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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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会上,江帆也对此作出回应。她表示,通过多方调查了解,发现有关报道并没有客观反映事实全貌,有些完全归咎于中国产品质量不过关,实际上原因是多方面的,比如中外产品的质量标准不同,还有使用习惯上存在差异,甚至使用者如果操作不当也能引发一些质量问题。“商务部会同相关部门在生产、认证、通关等环节加大监管力度,对假冒伪劣、扰乱秩序的行为,一经发现将严厉打击,依法惩治,绝不姑息。”江帆说。
海关郑重提醒,对于海关查获的出口医疗物资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依规对涉事企业进行严肃处理。
一是对于以伪瞒报方式逃避海关监管的,海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规定,没收走私货物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视情节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是对于出口医疗物资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规定,责令停止出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50%以上3倍以下罚款。
三是被海关处罚的违法行为将作为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参考依据。构成走私行为或者走私犯罪的,海关将企业信用等级直接降为失信企业,并实施提高查验比例、加大稽核查频次、全额收取担保金等严格管理措施。同时,海关总署还将与国家有关部门对该企业实施联合惩戒。
四是加大对被处罚企业违法情事的曝光力度,在海关总署官方网站和地方信用网站公开被处罚企业相关信息,并通过媒体曝光有关案件信息。
企业要严格按质量管控按规范申报
据根三部门公告,出口的检测试剂等五类产品必须获得我国药监部门资质,符合进口国和地区的质量标准要求,如到欧盟的相关产品需要满足CE标志制度的要求,到美国的相关产品需要取得FDA注册。国家药监局器械监管司副司长张琪在发布会上介绍,为全面加强疫情防控医疗器械质量监管,国家药监局对获得批准的产品相关注册信息,在国家药监局网站公布,并根据审批情况及时更新,为采购方选择提供参考,也为相关部门开展出口监管工作提供便利。
“公告发布后,企业申报出口新冠病毒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测温计等五类产品的时候,在报关环节需要提供书面或电子声明,承诺出口产品已取得我国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承诺符合进口国(地区)相关质量标准要求。”金海说。
据海关总署消息,近日海关查获3起伪瞒报新冠病毒检测试剂出口、夹藏口罩出口等典型案例。4月2日,上海海关布控查获杭州某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出口的“快速诊断检测试纸”,实际为新冠病毒检测试剂,共计12.2万份;宁波海关对湖南省益阳市某公司申报出口的一批货物查验时发现,除申报的湿巾、塑料袋等货物外,查获夹藏口罩15箱,共计4万余只。4月1日,北京海关在空运渠道布控查获北京某生物科技公司将出口的新冠病毒检测试剂伪报成“快速检测试纸卡”,逃避海关监管情事,涉及新冠病毒检测试剂300盒。
金海特别提醒,企业要严格产品质量管控,坚持诚信经营、合规经营;在出口申报前,提前准备好相关单证;申报时,要按照规范申报的要求,如实填写医用/非医用、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等申报要素,以便顺利通关。
此外,他表示,对于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以内的个人携带出境的自用物品,以及邮寄渠道出境的个人物品,都不属于出口货物,不需要按照三部门公告要求向海关提交承诺声明,也不需要提交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根据海关总署2010年43号公告,个人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往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